檢索: 帳戶 密碼
檢索 | 新用戶 | 忘記密碼 | 加入最愛 | | 簡體 
2005年10月29日 星期六
您的位置: 文匯首頁 > > 熱點追擊
【打印】 【投稿】 【推薦】 【關閉】

[2005-10-29] 外逃貪官失去政治庇護傘

放大圖片

 【本報訊】綜合《北京晨報》、《中國青年報》28日報道: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27日下午表決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批准《聯合國反腐敗公約》(以下稱《公約》)的決定。同時聲明: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受《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第六十六條第二款的約束(詳見另稿)。《公約》將在今年12月14日生效。對此,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法教授馬呈元介紹,「公約中最有影響的條款是,腐敗犯罪嫌疑人在締約國境內不能被當成政治犯。」

 馬教授介紹,「政治犯不引渡」原則是每個國家都遵循的國際法基本原則,因此有些逃往國外的腐敗犯罪分子利用這一條款,主張自己是被迫害的政治犯而尋求庇護。而《公約》的該條款實則扼死了外逃貪官的救命稻草,也就是說,今後外逃貪官如果逃往《公約》的締約國境內,就不能主張自己是政治犯,而要求接受國不引渡了。這將有利於我國涉外案件的調查取證、腐敗分子的引渡和贓款追繳。

被捕嫌犯結局有兩種

 另外,公約規定,在追捕逃往國外的嫌疑人和轉移財產時,締約國應該進行合作。「比如,我國和美國都是該公約的締約國。我國的腐敗嫌疑人逃到美國,美國政府應該與我國政府合作。當然這種合作不一定是將犯罪嫌疑人引渡回國,還有其他的方式。」馬教授介紹,有些國家僅向與自己簽訂過引渡條約的國家引渡嫌疑犯。所以公約規定了「或引渡或起訴的原則」。也就是說,如果中國的犯罪嫌疑人在其他締約國被捕,中國要求對方將嫌疑人引渡回國,對方有兩種選擇,其一是將該人引渡回中國,接受中國法院的審判。其二,是將這名嫌疑犯提交本國法院進行懲處。

以國際標準完善法治

 中國人民大學國際法教授邵沙平介紹,依據《公約》,各締約國的合作和協助義務主要包括:第一,建立預防和監測犯罪所得轉移的制度;第二,建立直接追回財產的制度;第三,建立通過沒收的國際合作追回資產的制度;第四,建立確保沒收的國際合作的制度。她表示,《公約》的批准,標誌著我國在反腐敗領域將採用最新的國際法律標準,還將有效地推進我國的法治建設。

 國際刑法學協會中國分會秘書長張智輝指出,一般情況下,發展中國家的腐敗分子,「得手」後一般到發達國家生活和消費。而批准和加入《公約》後,將有更多國家依約遣返我國逃往該國的腐敗分子,而且,對腐敗分子出逃行為的威懾力更是不能低估。

《公約》適用港澳特區

 【本報訊】據《法制日報》報道:我國在批准《公約》時,還需要根據我國對國際法院管轄權持有保留的一貫立場作出如下聲明: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受《公約》第六十六條第二款的約束。這一款的內容是各締約國之間對公約的解釋或者適用發生爭端而不能解決時,爭端任何一方可將爭端提交國際法院。

 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有關規定,外交部就《公約》是否適用於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問題分別徵詢了兩個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已同意《公約》適用於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

締約國合作機制

 第一,建立預防和監測犯罪所得轉移的制度;

 第二,建立直接追回財產的制度;

 第三,建立通過沒收的國際合作追回資產的制度;

 第四,建立確保沒收的國際合作的制度。

110國已簽公約

 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法教授馬呈元介紹,反腐敗公約是在2003年10月31日於聯合國通過的。截至去年年底,已經有110多個國家簽署了《公約》。「一般來說,在公約上簽字僅僅證明國家承認該公約存在,並不意味著公約對簽字國家生效。國際公約還要通過國內立法機關的批准,並且得到聯合國秘書處備案以後,才對國家生效。」

 2003年12月10日,中國外交部副部長張業遂代表中國政府在《聯合國反腐敗公約》上簽字。公約在9個簽署國中獲得批准,但離公約生效所需的30個批准國還有一定的距離。已批准該公約的除了厄瓜多爾外,還有阿爾及利亞、白俄羅斯、巴西、約旦和南非等國。

貪官外逃六大計謀

第1計 瞞天過海 代表人物:蔣基芳

 原河南省煙草專賣局局長蔣基芳是以「出國考察」為由出逃到美國的。早在東窗事發之前,蔣基芳就已瞞天過海,安排其子女和妻子定居美國。群眾舉報蔣基芳的經濟問題,引起了紀檢部門的注意。他覺得「風聲不對」,在國家煙草專賣局黨校參加廳級幹部培訓學習時,突然從上海秘密離境。

第2計 暗度陳倉 代表人物:程三昌

 程三昌,原河南省政府設在香港的「窗口公司」—河南豫港公司董事長,由於發現風聲不對,從香港不辭而別,攜巨款和情婦定居新西蘭。他早前就利用關係在境外開設辦事處或分公司,並暗地轉移資產,自己長期游移於境內外之間,一旦東窗事發,便不再回國。

第3計 順手牽羊 代表人物:董明玉

 原河南省服裝進出口公司總經理董明玉是1995年出逃的河南官員。在出逃前,董明玉「順便」利用業務關係,先是在美國為自己建立了不錯的生意關係,接著讓妻子和兒子打理那裡的生意,並獲得了美國綠卡。在案發後,董明玉還帶走了公司的不少財物。

第4計 金蟬脫殼 代表人物:楊秀珠

 用假身份證辦理真護照、通過旅行團出境轉逃第三國及偷渡等幾種方式,是貪官們慣用的伎倆。浙江建設廳副廳長楊秀珠及全家出境時,所用證件全部身份不明。她早就擁有美國綠卡,但卡上姓名非她真名。也就是說,一旦她逃到國外,不僅海關沒有紀錄,而且還可以堂而皇之易名而居,過上「安全」生活—好一招金蟬脫殼。

第5計 聲東擊西 代表人物:謝炳峰

 貪官們多採用聲東擊西的伎倆,刻意掩飾自己的出逃方向。謝炳峰、麥容輝作為中國銀行南海支行丹灶辦事處信貸員,案發後攜帶著巨額現金偷渡,輾轉東南亞各地。

 另一名中國工商銀行重慶九龍坡支行幹部陳新攜帶4000多萬元公款輾轉潛逃於境內外,68天的逃亡途中,一共換了29個假身份證,輾轉多個國家。

第6計 假途滅虢 代表人物:童言白

 原河南高速公路發展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董事長童言白,於2004年1月2日從深圳口岸出境。他先到達香港,隨後轉道菲律賓,很快又到了澳大利亞,與早已移民的妻子、孩子會合,整個逃亡之旅可謂假途滅虢,費盡心機。

《公約》剛性不足引渡仍受限制

 【本報訊】據《21世紀經濟報導》消息:曾參與《公約》起草的司法部司法援助外事司國際處處長張毅表示:「《公約》只是一個指導性的文書,屬於非強制性,實際上還是受有無雙邊引渡協議的限制,即使有《公約》,對方也可因為沒有雙邊協議而拒絕引渡。」他解釋說,解決國際跨國犯罪的關鍵問題要看跨國合作渠道是否通暢。目前,我國與200多個國家之間尚無引渡協議。「但應該肯定的是,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簽署後,制裁貪官外逃向前邁出了一大步。」張毅說。

 有學者建議,在國際法執行過程中變「硬」、變「強」的同時,也要在法律及相關制度上完善國內反腐機制,阻斷貪官出逃的出路。制度反腐研究專家李永忠建議,可以充分利用這個有利契機,選擇有條件的縣、市進行「反腐敗特別行動」試點。

 外交部副部長武大偉在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就《公約》作說明時強調,「《公約》批准後,有關部門將按照計劃抓緊落實中國有關法律制度與《公約》的銜接工作,如制定反洗錢法、修訂刑法中有關行賄和受賄罪的構成要件的規定等」。

有法可依醫生收紅包可定罪

 【本報訊】據《中國青年報》報道:國際刑法學協會中國分會秘書長張智輝表示,《公約》獲得批准,將推進我國刑事法制改革。我國現有的一些法律法規,在有些地方與《公約》存在一定的差距,因此,《公約》被批准後,相關修法工作就要盡快啟動。

 他舉例說,依據我國現行刑法,對醫生收取病人家屬紅包的行為,很難予以打擊,因為我國法律規定,只有犯罪嫌疑人利用職務之便,幫助他人謀取不當利益,才構成職務犯罪。由於醫生在收取紅包的過程中,沒有為他人謀取不當利益,所以無法定罪。但是,依據《公約》,醫生的這種行為可以受到懲罰,因為《公約》規定,只要公職人員為其本人或者其他人員或實體直接或間接索取或者收受不正當好處,就構成受賄罪。

【打印】 【投稿】 【推薦】 【上一條】 【回頁頂】 【下一條】 【關閉】
熱點追擊

新聞專題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