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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0月30日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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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0-30] 黃仁龍:特首納防貪重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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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仁龍及郭富成出席法律周活動。 本報記者李志樑 攝

 【本報訊】(記者 曾少妍、尹詩琪)新任律政司司長黃仁龍表示:當局正式向立法會提交建議,立法將行政長官納入防止賄賂條例的規管範圍內,是特首曾蔭權在施政報告中的承諾,而落實建議亦顯示曾蔭權對法治的堅持,是一個好的表現,惟相關立法涉及憲制問題,故具體落實仍有待更深入的探討。

 根據行政署提交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的文件指,根據現行《防止賄賂條例》中的第4、5、8及10條等條款,倘公職人員在沒有合理辯解下,非法索取或接受利益,或管有來歷不明的財產,即屬犯罪,而向有關人員提供利益亦屬違法。不過,條例中「公職人員」一詞的定義,並不包括特區行政長官。當局擬透過修訂,將特區行政長官納入規管範圍之內。

 當局初步建議,廉政公署在接獲對行政長官的貪污舉報後,即會展開調查,並提交初步調查結果予律政司司長,若律政司司長認同個案表面成立,則會將結果與廉署的初步調查報告提交立法會。

 立法會可在1/4議員聯合動議下,決定根據《基本法》第73條,委任特區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展開調查,並對特首作出彈劾,而彈劾動議須經立法會2/3議員支持方可通過。

 經過有關的程序後,律政司司長可以考慮引用《基本法》第63條賦予的權力提出檢控,或要求廉署作進一步調查。

 對於條例賦予律政司司長處理特首涉及賄賂的問題,新任律政司司長黃仁龍表示,目前方案的構思,是先賦予立法會調查的權力,並把結果交由律政司司長考慮證據上的充分與否,再運用酌情權跟進。

涉及憲制待探討

 不過,他指,由於還有很多原則性及技術性的問題需要研究,故當局會待有結果後才會再作詳細交代。

 45條關注組成員湯家驊歡迎當局建議,雖然廉政公署需要向特首負責,但他認為一旦「出事」,由廉署跟進調查並沒有問題。不過,「關注組」另一名成員吳靄儀則擔心,建議立法會參與檢控程序,可能會令個案變得政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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