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11-07] 企業跨境換股正擬規定
【本報訊】內地媒體報道,商務部亦在制訂企業跨境換股規定。倘若規定落實,內地民營企業透過紅籌模式在海外上市將更為容易。
該題為《關於企業跨境換股的規定》之文件草案,共有3章25條,第一章詳細規定了涉及跨境換股股權性質、業務主管部門,為對境外收購主體、境內外股東身份、可交換股份等三個重點因素作了嚴格的界定和規定。
報道說,商務部在新方案中將「特殊考慮」,買殼設立的境外公司,比如設立一年期限,一年後如果還未上市成功,則可能取消資格。這使得監管層就可以對境外上市擁有一個約束手段,有可能採取的是備案制。
此外,草稿規定還說,商務部須在收到企業全部文件30日內對跨境換股申請進行初審;符合條件的,初審同意為頒發外商企業批准證書,為在證書上加註:「跨境換股」,自頒發之日起6個月內有效。在批准證書頒發日起6個月,境外公司應該完成其股權變更的所有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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