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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1月8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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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1-08] 女秘書拆禮盒 下顎炸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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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生爆炸的炸彈裝置。

 稍後時間,當女秘書將之拆開時,發覺內有一個錦盒,將該盒打開時突發生爆炸,冒出一陣濃煙及火光,並散發濃烈火藥味。女秘書首當其衝,下顎被輕微炸傷兼頭髮被煙火燒焦;另一名秘書聞爆炸聲入房協助,事後亦吸入爆炸物散發出的化學氣味不適,兩人同需送院檢查。

 事發時,《明報》總編輯張健波仍未上班,事後趕返報社協助警方調查。及後,張健波下樓向傳媒講述爆炸經過,並謂除了一束鮮花外,更內附恐嚇信。

 據悉,在包裹內檢獲一封恐嚇信,指《明報》在「10月中做的好事」,要求《明報》3日內捐款3,000萬元給公益金,否則明報員工的安全自負。

炸彈恐嚇重罪最少判14年

 事件中兩名女傷者分別楊×珊(45歲),秘書,被燒傷嘴臉;及蘇×玲(31歲),職員,受驚不適,在東區醫院治理後沒有大礙。

 以包裹炸彈恐嚇屬刑事罪行,根據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0條,任何人將火藥或爆炸物放置,不論是否造成身體損傷,一經定罪可被判入獄14年,若情況嚴重更可被判終身監禁。

 中大新聞及傳播學院院長蘇鑰機表示,事件不只是針對傳媒,亦是對警方及言論自由的挑戰:「這一種行為相當愚蠢,因為肯定不會達到它的目的,不會如它的要求一般,捐款予公益金,當事人一定會報警的。」他相信今次是個別事件,新聞從業員不需要太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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