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判詞:
■香港有國際責任去保護知識產權
■被告行為雖然非謀利,但與街上販賣侵權物品沒有分別,嚴重影響版權持有人的利益。
■明知當局在調查,仍然上載。
■BT點對點是新電腦技術,難以偵查。
■全球首宗案件,公眾不知BT侵權後果,應予重判以收阻嚇。
■被侵權3部電影不是新片或賣座電影,但不足為求情理由。
■首宗案件,被告亦無案底,判3項侵權罪各入獄3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