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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1月16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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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1-16] 離任首長級官員從事別業須獲批

 【本報訊】(記者 莊海源)公務員事務局建議,收緊離職首長級公務員在私人機構任職的安排,所有首長級人員不論聘用條件及離職原因,在離職前休假期間或在管制期內(離職後兩年或以上)在本港擔任其他工作,不論受薪與否、兼職或全職,均須事先取得批准。當局指出,管制期間,有關人員一律不得參與任職政府最後3年(或更長時間)擔任職務有關的工作,或者任何會令政府尷尬或損害公務員聲譽的活動,建議從明年1月1日開始實施。

 當局提交立法會的文件顯示,大部分首長級人員的管制期為2年,較高級的首長級人員(首長級薪級表第8點)的管制期則為3年。為提高透明度,如首長級薪級表第4點或以上(或同等薪點)人員接受獲准擔任的外間工作,有關的基本資料(如該員在政府擔任的最後職位、停止職務的日期、外間僱主的身份(如適用)等)將會載列於一登記冊內,供市民索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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