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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1月17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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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1-17] 三人小組查額外批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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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高官再次捲入利益輸送疑雲!審計署昨日發表的報告披露,2001年屋宇署署長曾在地政署反對下,批准港島東嘉亨灣發展商以興建大型交通交匯處及公眾行人路,換取額外11.5萬平方呎的樓面面積。此一面積達到法例規定的五倍極限。為此,發展商多獲超過11億元的賣樓收益。事件公開後,各界矛頭直指當年屋宇署署長梁展文,但他昨日即時反應,表示當年有關嘉亨灣的決定是正確及不偏不倚的。而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則宣布,立即成立三人小組,就此事展開調查。

 【本報訊】審計署發表的《第45號報告書》指出,坐擁無敵海景的西灣河嘉亨灣原地盤建築面積下限為86萬平方呎,規劃署預計可建5幢41層高住宅,提供約1,000個單位。發展商恆基兆業及中華煤氣01年以24.3億元投得地皮,建成後嘉亨灣總建築面積達145萬平方呎,樓高61至64層,提供的單位達2,020個,比原有規劃多出1倍。

發展商或多賺11.5億元

 與原有規劃出現差距,主要原因是政府沒有按照以往慣例,將興建公共交通總站的面積列為建築樓面面積,以及發展商獲政府多批11.5萬平方呎樓面,令樓層可以相應增加。

 報告指出,發展商投得地皮後,曾主動提出擴大交通總站旁的水警基地附屬地方,令交通總站面積相應減少,因此發展商需在自己物業範圍內撥出2萬呎樓面,填補交通總站減少的面積。其後,發展商以有樓面撥作公共用途為由,要求政府多批出樓面面積作為補償。

 根據《建築物條例》,由屋宇署署長(當時為梁展文)出任的建築事務監督有權就地面層撥作公共用途的地方,批出5倍的額外地方。建築事務監督會於是在01年8月,即地產商投得地皮後7個月,批出11.5萬平方呎的額外樓面面積。以嘉亨灣最高呎價1萬元計算,多批出的面積可令發展商額外獲11.5億元的收益。

 審計報告又指出,當時地政總署對決定表示詫異,認為是過早的決定,政府應該撤回,但建築事務監督仍然維持原判,而且價值1.25億的面積,發展商亦只需要補地價600萬元。審計署認為,當年屋宇署署長批出額外樓面面積時,不夠謹慎,有必要改善。

梁展文稱當時決定正確

 事件揭發後,當時的建築事務監督,現任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常任秘書長、房署署長梁展文頓成焦點。房屋及規劃地政局昨隨即宣布成立獨立小組,調查梁批出額外面積的時間及考慮因素是否合理。梁展文則發表聲明稱,他當時作為屋宇署長、建築事務監督領導的會議,於當時所作的有關嘉亨灣的決定是正確及不偏不倚的。他相信日後成立的獨立調查小組會公平地處理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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