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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1月18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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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1-18] 經營淫網 兩漢判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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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張明文。

 【本報訊】兩名男子經營「sex141.com」色情網站遭廉署拘捕,早前被裁定一項串謀依靠賣淫收入為生罪成,昨在區域法院被判囚8個月,但准以緩刑兩年代替,另各被罰款10萬元;亦成為本港首宗因刊登網上賣淫廣告而被成功檢控案件,不過辯方考慮就定罪提出上訴。

「如寄生蟲靠妓女維生」

 成為首宗因刊登網上賣淫廣告而被定罪的兩被告張明文(37歲)及陳世雁(28歲),昨被下令須於下年5月30日前分兩期繳清10萬元罰款,否則另判囚半年。廉署首次引用串謀依靠賣淫收入罪名,成功檢控色情網站經營者。

 暫委法官馬保華於判詞中指,該罪行之最高刑期為入獄10年,並會按被告依靠妓女賣淫收入的程度而量刑,兩名被告向每名妓女收4千元廣告費,有不少妓女都曾光顧,瀏覽網頁的人數甚廣,兩被告「如寄生蟲般依靠賣淫的收入維生」,更依靠賣淫收入,再聘任10名公司職員,而且網站宣傳是國際性的,非僅局限「本地」,罪行嚴重,應判入獄8個月,但准以緩刑代替。

 暫委法官批評,辯方大律師蘇哲文曾在陳詞指,香港報紙、「黃頁」、免費派發的雜誌等,都有刊登有關賣淫服務的廣告,但出版人無受檢控,反之涉案網站在登入網站前,會出現一個「警告」的警惕告示,但是網站的資訊發放遠比報章雜誌更廣泛,「警告」的告示反只會「吸引」網民登入,而非「阻嚇」。蘇哲文於聽畢判詞後向法官致謝,並即場反駁,暫委法官不應該在公開的法庭批評律師,但法官卻回應:「無人詢問你的評語!」上周六,辯方就檢控有不合理的地方提出爭拗時,暫委法官更拒絕聆聽,更提言說:「如果你想藉以上訴,隨便去做」。

淫網上載60萬猥褻照

 02年間廉署展開「樂昌」行動,調查警方西九龍總區涉有警務人員向淫業提供侵黃情報,成功檢控4名警員及1名前海關關員,並揭發於03年3月1日至9月9日,案中兩被告收取妓女廣告費,為她們提供拍照、上載照片及在網站列明她們三圍數字等資料,伺服器達60萬張猥褻照片,另該網站昨仍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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