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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1月22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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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1-22] 歌手吳浩康傷人案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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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歌手吳浩康被控傷人案脫罪後,在法庭外面帶笑容任影唔嬲。

英皇歌手吳浩康,被控於本年7月11日,於其表親負責的白蘭軒道一酒吧內,介入酒吧侍應因女友與人罵戰而襲擊對方的事件,他被指把一名男子拖出酒吧後,該男子疑遭10人包圍及襲擊。侍應昨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承認普通襲擊罪,被判罰款2000元並另賠償1000元。吳及涉案的女子則否認控罪,經審訊後,兩人同被判無罪釋放。

 【本報訊】代表吳的大律師謝若瑟申請堂費,但被拒絕。裁決時,裁判官游德康指事件出現多處疑點,如事主被吳大力強行拖出酒吧時需歷時一段時間,但事主供稱期間沒用其手去作反抗。

 游官續指事主所作之證供有多處出入,他舉出事主在電話中向其警察朋友求救時,竟奇怪地沒提及被吳大力拖出酒吧一幕,反則只提及細節。如他指吳期間用粗言穢言破罵及吳在整件事沒參與打鬥等,此點實在可疑。

官囑日後謹慎言行

 此外,游官指事主在庭上供稱曾向其友人談及他與人有罵戰,當中更可能涉入猥褻侵犯及傷人事件中;但其警察朋友作供時,卻稱事主沒向他談及此細則。基於上述疑點顯示事主的誠信出現問題,故判兩人無罪。但判決後,游官語重心長地向吳及女子叮囑兩人的言行日後須小心謹慎,要避免把自己再介入此類情況中。而且不要忘記的確有人在此事被10人圍毆,以致受傷。但當然這不是法庭的責任去猜測背後的事,而他亦不會這樣做。

不忿指擅拿飲品爆爭執

 案中3名被告依次為沈樂智(22歲),殷晴晴(18歲)及吳偉男(22歲),藝名吳浩康。案件被裁定表證成立後,吳與殷均選擇不自辯。

 現任職保安員的事主詹志堅(25歲),昨早解釋他早前任職電話訪問員時,跟殷是同事,離職後兩人間中仍有聯絡。詹憶述當晚約8時許收到她的來電,並指其偶像楊千嬅 可能出現於在涉案酒吧,故找他消遣。兩人喝了約兩樽啤酒後,再去了V3房玩樂。未幾,沈拿了一杯楊千嬅曾點的同款飲品予殷時,事主指他擅自拿了該飲品享用,兩人因而發生罵戰,女方更一手向事主擲果仁,事主還擊把一杯飲料撥向殷。

被指以粗言穢語罵事主

 同一時間,沈介入戰團先一手出拳打其左耳;兩人糾纏期間,詹稱殷曾企圖用酒樽打他,但幸好他能及時躲避。眾人及後「轉戰」至走廊時,詹指他曾想離開,但遭他們擋著。此時,他指吳曾從另一房探頭查看;而殷期間亦曾報警,但卻默不作聲。

 詹指及後在一樓時,吳的友人曾經過其身旁兇惡地跟他說話。而吳其後亦走來叫他坐下,並用粗言穢語罵他。他指因驚慌,故致電其任當差的友人求救。直至凌晨一時許,吳走過來命他離開;此時,他赫見10名男子在門外等候,故卻步。

 他又稱,吳此時很用力扯其左衫袖及推了他出酒吧。而期間,事主曾向吳指「你有頭有面,為何做此事?」而吳則答:「你認錯人。」事主指他曾把身挨後掙扎,卻不成功。詹後來被診斷有多處表面傷,左手掌有兩處骨折及臉有擦傷等。

事主否認事前離開酒吧

 代表次被告的陳大律師盤問時,詹坦言次被告嚴格來說沒襲擊他。至於謝大律師則向他指出吳不但沒推他出外,而他與友人當晚更在他被襲擊前,已跟友人離開該酒吧。但事主否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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