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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1月25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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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1-25] 部分建築垃圾可循環再用

 根據環境保護署的網頁顯示,建築廢物意指任何物質、物體或東西因建築工程而產生,不管是否經過處理或貯存,而最終被棄置。

 工地平整、掘土、樓宇建築、裝修、翻新、拆卸及道路等工程所產生的剩餘物料,統稱建築廢物。本港八成以上的建築廢物是「惰性物料」,即一般所說的公眾填料。公眾填料包括建築碎料、瓦礫、泥土及混凝土,適合用來填海和平整土地。只要經過適當物料分類,混凝土和瀝青等物料可以循環再用,作為建材。

 而餘下的「非惰性物料」,如竹、木料、植物、包裝廢物及其他有機物料,有別於公眾填料,不能用來填海,經回收再造後,餘下的廢物會運往堆填區棄置。

 建築廢物管理策略,主要是把公眾填料運往公眾填土區作填海之用,另外把混雜的建築廢物運往堆填區棄置。為提倡可持續發展,我們不能單靠填海去接收大部分惰性建築廢物。目前政府正研究各種方法,一方面減少建築廢物,一方面提倡回收再用,但是,仍有相當數量的建築廢物,須以填海或堆填方式處置。

 環保署表示,當前的問題是填土區和堆填區的不足。在未來6至10年,香港的堆填區便會填滿,而本港的公眾填土容量亦會在2006年中用完。近年,建築廢物佔3個現存堆填區總廢物接收量四成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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