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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1月29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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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1-29] 行政立法司法各司其職

 立法會政府帳目委員會昨天聆訊嘉亨灣事件。梁展文表示,由於已就審計署報告提出司法覆核,所以不作出回應。如何對待和處理行政、立法和司法在事件中的角色和關係,成為難點。我們認為,在嘉亨灣事件上,行政立法司法應各司其職,並行不悖。有關各方應以理性務實的態度處理問題。梁展文亦應採取合作態度,這既是維護公眾利益的需要,也有利搞清楚其本人是否真正負有責任的問題。

 審計署對嘉亨灣批地的報告發表後,政府決定成立獨立委員會調查事件,立法會政府帳目委員會亦決定聆訊嘉亨灣事件。政府和立法會都希望查明真相,這是對公眾利益負責的表現,應該肯定。而梁展文就審計報告提出司法覆核,這也是他的合法權利。關鍵在於不應將各自的合理性對立起來。

 在英國一宗著名的案例中,英國上議院法庭為法院行使司法覆核權力定下三項準則,即有關公共機構的作為或決定須為「不合法」、「不合理」或「程序失當」。以此來看,審計署對嘉亨灣批地的報告,是在有法律權力或法律所賦予權力的情況下行事,出問題的地方在於審計署在制訂報告過程中,是否給予梁展文一個接受諮詢、作出陳述或出席聆訊的公平機會,因此梁展文有權利提出司法覆核。

 政府決定成立獨立委員會調查事件,以及立法會政府帳目委員會聆訊事件,並非剝奪梁展文的合法權益,而是為尋求事件真相,維護公眾利益。這實際上也給予梁展文一個接受諮詢、作出陳述的公平機會。從合理平衡受影響人士利益與公眾利益的原則出發,不應將司法覆核與公共行政和立法會合理職權對立起來。法院在司法覆核案件中的角色,不是也不應取代政府部門或立法會行使權力。

 因此,政府成立的獨立調查委員會和立法會政府帳目委員會聆訊事件,與法庭接受梁展文提出的司法覆核,都是各司其職,並行不悖,沒有任何衝突。無理由因為梁展文提出司法覆核,行政和立法的運作就必須停頓,如果這樣,司法獨立就可能異化為「司法獨大」,可能破壞行政、立法、司法三者之間的良性互動關係,扭曲政治倫理,阻礙社會政治、經濟發展的正常進程,最終受損的是社會整體利益。

 特首曾蔭權表示,梁展文有權就審計報告提出司法覆核,至於他應否接受立法會政府帳目委員會的聆訊,則是該會主席及委員的決定,但希望梁展文能採取合作態度。昨日深夜,梁展文發表聲明,表示在衡量各種因素後,決定出席立法會聆訊回答提問。我們認為,這是理性務實地處理問題的方法。此外,部分人士在報章登公開信支持梁展文,對此我們認為,既不應因為嘉亨灣事件而抹煞梁展文過去在政府工作中的貢獻,亦不能因梁展文的貢獻而忽視嘉亨灣事件涉及公眾利益,二者不宜混為一談。(文匯社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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