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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2月2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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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2-02] 政府律師梁展文理解有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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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梁展文解釋在嘉亨灣事件上行使酌情權,是以不偏不倚態度來處事,絕沒有偏幫任何一方。 本報記者劉國權 攝

 前屋宇署署長梁展文在立法會政府賬目委員會作供時表示,當年將嘉亨灣巴士總站豁免計算入建築面積,是參考政府法律意見,以及考慮公眾利益等因素後,以不偏不倚的態度作出的決定,絕無偏幫地產發展商。但政府高級助理民事法律專員陳錦賢就指出,政府給予的法律意見是認為該巴士站應列入建築面積中,只是梁展文對法律意見的理解有出入。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局長孫明揚也說,自嘉亨灣事件後,政府已經制訂清晰的指引,所有巴士站等政府用地均需列入建築面積當中。  本報記者:施立偉

 立法會政府賬目委員會昨日繼續聆訊審計署所提交嘉亨灣報告,由於梁展文上次以其提出司法覆核為由拒絕回答議員提問,賬目委員會只好運用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法傳召他作供,於是梁展文在發言前要進行宣誓以示作供屬實。

 在聆訊期間,梁展文花耗大量篇幅解釋為何在嘉亨灣地皮出售前,自己當屋宇署長時,建議將巴士總站計算入建築樓面,但賣地後,自己作為建築事務監督則持相反決定。他說,因為賣地前,自己以政府顧問身份提出這建議,賣地後,作為建築事務監督身份,需放下公務員身份,因而需考慮各方理據的優劣,包括公眾利益,地契條款等,絕不可偏幫政府,包括考慮庫房收入等因素。

 陳錦賢:梁不考慮法律意見

 梁展文說,當日收到發展商申請要求將巴士站不計算入樓面面積時,曾參考過以往同類申請,發現並沒有一致結果,於是召開擴大會議,以及邀請兩名學者包括其中一名是現時立法會議員劉秀成作為外界觀察員給意見,但同樣未能達致一致結論。梁展文稱,由於多次會議均沒有一致意見,於是便諮詢政府法律意見,結果是:無必要考慮政府租借合約條款內容,及無必要跟以前的案例一樣。所以,他便根據法例賦於權力,以不偏不倚執法,即考慮合約雙方,發展商與政府的利益,作出今次酌情裁決,他否認有偏幫發展商。

 在同一場合的政府高級助理民事法律專員陳錦賢澄清說,當時政府給予的法律意見是「政府的租約條文是關鍵考慮因素,以及建築物條例也需考慮。」但梁展文的理解就認為這並不重要,這正是政府與梁展文的分歧。

 孫明揚:內部已制訂清晰指引

 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局長孫明揚也指出,02年發生嘉亨灣事件後,政府已經制訂內部指引,清晰訂明所有巴士站等政府用地需納入建築面積當中。

 他承認法例賦予建築事務監督權力,就批出土地行使酌情權,亦設有獨立上訴機制,但並非由他或決策局去判斷有關酌情權是否運用得當,所以,政府理解立法會和公眾對嘉亨灣事件的疑惑,於是政府才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檢討建築事務監督應如何行使酌情權問題。

 梁展文又說,01年批准額外用地時,地政總署並沒有異議,但在半年後才提出反對。規劃署長馮志強回應稱,雖然嘉亨灣地盤面積擴大,但對整體社區規劃影響不大,才沒有提出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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