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12-16] 證監:持有REITs單位5%需披露
【本報訊】鑑於市場近期就大手購入證監會認可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REITs)單位的事件,及市場對房產基金單位重大權益的資料表示關注。
證監會昨天公布,要求將實質上等同《證券及期貨條例》權益披露內條文的規定,載入房地產基金信託契約內。即是,房產基金單位持有人權益一旦達致5%的披露界線,及其權益如出現其他變動,便須按照有關條文向相關的房地產基金管理人及聯交所呈交權益具報。
不過,證監會指出,上述5%披露界線尚未適用於領匯房地產基金,證監會目前正與領匯房地產基金的管理人及受託人商討,從而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使領匯房地產基金信託契約內的披露權益規定與其他房地產基金的規定劃一,領匯現採納10%的權益披露界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