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12-16] 便利店東售特價孖裝煙被控 放大圖片
被衛生署控告平價賣煙的便利店東主。
【本報訊】衛生署首次引用《吸煙(公眾衛生)條例》,票控灣仔春園街一間7.11便利店東主唐超緯,指他於去年7月售賣香煙時提供折扣,涉嫌誘使他人購買香煙,違反「禁止售賣或給予煙草產品等」條文。
平過散裝 涉誘人買煙
當時任職衛生署助理控煙主任的證人潘嘉林及一名控煙主任於7月3日巡查便利店時,看見該便利店於收銀機旁展示了孖裝純萬寶路香煙,並標明售價56元,總共比分別購買便宜8元。
證人再於7月13日依上司指示,於被告的便利店先購買一包標價32元的純萬寶路香煙後,再假裝看見優惠,以56元購買孖裝萬寶路香煙,再票控被告於售賣香煙時提供折扣,以有值代價誘使他人買香煙。
辯方律師指條例針對出售香煙時提供的額外優惠,如禮品、印花、彩票等,但與香煙本身的定價無關。他稱香港實行自由貿易,並沒有固定價格的制度,雖然法例定明出售香煙的數量最少為20枝,條例卻沒有定明40枝香煙的價格必須等於20枝的兩倍,認為以較少的價格購買較多香煙並不構成有值代價。
首宗案例 店東稱無奈
他亦指出,以同樣道理,要是免稅店及批發商不能提供折扣,根本不能從差額中獲利。而且,孖裝上清楚定明優惠價格及條碼,店主以較少的價格售賣兩包香煙,並不構成誘使他人購賣香煙。
據悉該優惠由萬寶路公司提供,並同時於全港便利店推廣。被告稱純粹因舖位接近衛生署辦公室而被選中,感到自己很無辜,有如衛生署的白老鼠。案件今日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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