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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2月23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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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2-23] 版權條例修訂建議

■單仲偕 立法會資訊科技界議員

 立法會工商事務委員會在上月的會議中討論版權條例修訂建議,有關的立法項目將會在明年初提交立法會審議。

 其實政府已就有關的建議在今年的六月諮詢公眾,不過,我對部分的修訂內容仍相當保留。首先,是有關當局在如何界定侵犯版權公司的董事及合夥人刑責建議條例有欠清晰。當局初步建議若法人團體或合夥機構的在任何業務過程中,進行侵犯版權行為,除非有證據證明該董事或合夥人沒有授權任何人作出有關侵權作為,否則該董事或合夥人也須同樣負上刑事責任。為免刑責範圍過分嚴苛,該刑責只會涵蓋執行主要行政職務的董事、合夥人或人士。

 我認為有關的建議是應該採納的,因為可鼓勵公司採取更為負責任的業務管治。可是,香港的商業機構大部分為中小型企業,難以有充足的資源確保其僱員沒有作出侵權作為。這些機構既缺乏識別侵權物品所需的知識,也沒有資源和專業知識以發展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因此,當局在立法之餘,也考慮進一步向中小企業推廣軟件資產管理程序,確保他們有足夠資源和能力控制其職員在業務過程中作出侵權行為。

 其次,是就規避保護版權科技措施的行為(例如:改裝遊戲機),增訂刑事罪行。現時,大部分的版權擁有人都會採用科技器件或設備,防止或限制他人作未經授權的取用或複製。這些器件或設施稱為防止取用保護措施/科技。在版權作品中加入限制取用或複製的電子密碼,便是其中一個例子。

 當局建議商業經營改機器材、產品或零件,或提供商業改機服務,讓客人可以使用盜版遊戲碟,即屬刑事罪行。不過,若商業改機只是為了破解區碼,令顧客可以使用水貨遊戲碟,當局建議為了保護平行進口電腦遊戲的本地市場,有關行為不需負上刑責,但業界仍可提出民事訴訟。另外,政府也同時收窄民事法律責任的適用範圍,若規避者明知或有合理理由應知道自己正在蓄意作出規避的目的,以期促使、利便或隱瞞一項侵犯版權行為,則該民事責任才會適用。

 我認為上述的建議不單收窄了有關刑事罪行的適用範圍,也會在保護有效科技措施方面造成很大的漏洞,進一步打擊數碼娛樂產業的投資和發展。本港的平行進口電腦遊戲市場規模很小,而消費者購買改裝晶片或經改裝的遊戲控制台,主要是為了玩盜版電腦遊戲而非平行進口的電腦遊戲。事實上,消費者如欲使用平行進口的電腦遊戲,可以輕易購得符合相應區碼的遊戲控制台。

 其實,有關改機刑事化的法規在其他國家例如澳洲、新加坡及英國早已實施。他們在處理改機刑事化的方面並沒有制定當局現時所提出的豁免條文,相反普遍地採取十分嚴厲的規管措施,打擊規避保護版權科技措施的行為。我認為政府應參考這些國家所制定的法例,加強現有的管制,提供最全面的版權保護,訂明任何規避防止複製或防止取用保護措施的行為均屬違法,並就所有該類行為引入刑事法律責任。

 政府過去一直致力推動數碼娛樂產業,但是要令到該產業得以蓬勃發展,我們必須確保本港擁有全面周詳的知識產權法例、有力的執法行動,讓數碼娛樂的原創作品獲得充分的保護,才可以促進本港數碼娛樂業的發展。 (本欄每周五刊出) (文匯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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