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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港府昨公布,《2006年進出口(一般)規例(修訂附表4及5)令》昨日刊登憲報,有關法例由今年3月15日起實施,屆時輸往歐盟的紡織及成衣產品(包括轉口),須領有供個別託運專用的出口簽證,或紡織商登記方案下填寫的紡織品出口通知書。
政府發言人表示,鑑於歐盟和內地在去年6月11日簽訂諒解備忘錄,就內地輸往歐盟的紡織及成衣產品訂定數量限制,而港府修訂管制安排,可加強香港對輸往歐盟的紡織品的管制,以打擊可能出現的非法轉運活動,從而維護香港的合法貿易利益。
該發言人說,工業貿易署已透過貿易通告和部門的入門網站,公布經修訂的管制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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