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停用有害物料:製造商可使用代用品,減低電子廢物對環境及人類健康造成的破壞。
(2)發展回收業:製造商負起回收全責,回收到期電子產品,並安全地循環再造或處理;政府亦大力發展回收業,給予資金及政策方面的支援。
(3)立法監管:如歐盟的《電子垃圾處理法》、日本的《家電回收法》、中國的《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法》等。
(4)教育:政府可借助傳媒教育民眾電子垃圾處理及環保訊息。 ■綜合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