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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靜晶
報紙標題,看到「梁家輝判監」,不禁為之一愕,再看到後面一句「緩刑三年」,才鬆了一口氣,同時也替家輝捏一把汗。
家中的老先生,不明白什麼叫「緩刑」,堅持家輝已被送進了牢房,頻呼「糟糕、糟糕」,唯有詳細對他解釋一次,緩刑是什麼來著。
「緩」的詞意,可解作延遲,例如:緩期、緩兵之計等。緩刑的法律意思,顧名思義,即延遲執行刑罰,英語則乃 suspended sentence。
家輝被判入獄兩個月,緩刑三年,再加罰款一萬元及停牌三年,這代表他暫時不用入獄,而在緩刑期的三年內,倘若奉公守法,就再也毋須執行入獄判令,即不用坐牢矣。反之在緩刑期間,假如再次犯事的話,不但新犯的案行會被判罰,先前緩刑的兩個月監禁,亦會實行,兩罪同誅!
內地有死刑,亦有謂之「死緩」之判罰。死緩,即乃暫緩之死刑,有人聞之則說︰「即是不用死!」。這個說法,並非不完全正確,正如一切的緩刑,最終是「生」是「死」,仍視乎犯人在緩刑期內的行為表現。香港的緩刑,亦雷同於法律行內俗稱作「啷啷」的「守行為」。啷啷,即貓兒脖子上的響鈴,稍有輕舉妄動,則鈴聲大作,逃不出主人的監察網,可謂「行不得也哥哥」!緩刑宗旨,正在於迫使犯人改過更新,設下一段監察時限,好比一根隱形的韁繩,綁牢在犯事者的脖子上,確保他在期內不敢造次,是情理俱備的做法。
緩刑,亦非是一概通用,香港法律之《刑事訴訟程序條例》,列出了規限,將好些「例外罪行」(例如誤殺、強姦、毆鬥、嚴重傷人等),排除於外。適用於緩刑者,必須是不超過兩年監禁的「較輕罪行」,且緩刑期不能少於一年,及不能多於三年。
家輝在三年前,已曾因醉酒駕駛被定罪及判處停牌,今次法庭的判決,已經屬於升級;倘若再次惹上類似麻煩,牢獄之禍恐怕難免,萬望他此後小心為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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