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方大律師張耀良庭外表示,警方因在港一直未能找到足夠的韓籍人士充當「戲子」進行認人手續,最後惟有安排14名被告一併排開,讓警員認人。結果被起訴的3人中僅Yun及Park分別被4名及1名警員認出。梁暻圭可能因其領袖身份,故縱未被認出,仍難免被起訴。
張解釋梁暻圭面對的「未經批准集結罪」,性質較其餘兩人的「非法集結」罪較為輕微,然而根據《公安條例》第二百四十五章十八條,兩項罪名若經簡易程序定罪,最高刑罰同樣為罰款五千元及入獄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