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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現時本港的懷孕僱員須在緊接產假開始日期前,根據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40星期,才可享有10星期的有薪產假,有立法會議員質詢政府會否延長有薪產假。經濟發展及勞工局局長葉澍�i認為,不同地方有不同的制度和產假條文,故不宜將香港有關產假的法例與其他地方作直接比較。但他強調,政府會繼續不時檢討有關產假的條文是否需要修改。
葉澍�i指出,現時並沒有關於侍產假的國際勞工標準,而已引入侍產假的經濟體系所提供的有薪或無薪假期,通常介乎2天至15天不等。至於親職假,通常為緊接產假及侍產假之後較長的假期,方便讓父母其中一方照顧初生子女。不過,目前提供侍產假或親職假的經濟體系比較少,可供參考的經驗也相對有限。
他又認為,本港企業多數為中小企,在人手調配方面彈性較低,若立法引入侍產假會增加企業的經營成本,運作上也可能出現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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