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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小莊博士 法學專家
在基本法委員會轄下設置正式的基本法研究機構,提供統一的、正確的理解和解答,減少互不協調,以訛傳訛,導致更多的問題發生,已是刻不容緩,據此也可以統一社會認識,凝聚共識。
1月5日文匯報報道,近年來香港特區在「一國兩制」的實踐和貫徹落實基本法的過程中,不斷遇到一系列涉及基本法的理解和解釋問題,需要強化香港基本法委員會的職能,中央決定在該委員會轄下設立研究機構,研究有關基本法的背景、內容以及在執行過程中的問題,以發揮該委員會在基本法架構中的作用。該機構由原港澳辦法律司司長張榮順調任主任,負責統籌處理有關研究工作,為內地和香港涉及基本法的部門提供支援服務。
設置基本法正式研究機構有必要性
在香港基本法委員會轄下設置專職的研究機構早就有此必要,現在成立是「亡羊補牢,未為晚矣。」香港基本法在實踐中出現的問題並不限於「居港權案」、「政改啟動」和「剩餘任期」等若干個問題,而是成千上萬個。律政司的年報就透露,香港回歸以來,特區政府各部門向該司提出的涉及基本法的疑難問題每年多達數百宗至千餘宗不等,需由律政部門自己或外判提供法律解答,但解答者本身又未必是專門研究基本法的專家。有的問題可能解決了,有的問題卻並沒有解決,還可能互不協調,以訛傳訛,導致更多的問題發生。設立正式的研究機構、提供統一的、正確的理解和解答,刻不容緩。據此也可以統一社會認識,凝聚並形成共識。如果香港社會能夠形成共識,有釋法權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就可以減少釋法了。
研究機構的設置是有法有據
設立該等機構符合基本法,也有基本法的依據。1990年4月4日全國人大在通過香港基本法的同時,還通過了四個決定。其中一個決定就是對基本法起草委員會有關設立基本法委員會的建議作出批准的決定。從這個意義上說,香港基本法委員會是由最高國家機構全國人大設立的、全國人大常委會下屬的一個工作機構。
根據上述建議,該委員會的任務是就「基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百五十九條實施中的問題進行研究,並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供意見。」但也應當指出,該委員會的12名內地和香港委員並非人人都是研究憲法出身的,也並非個個都是全職擔任委員工作的。如有專責的研究機構協助他們進行研究,提出意見,有助於有效履行他們的職責。
研究範圍應涵蓋基本法所有條文
有人可能認為,既然上述建議只提到該委員會的任務是研究基本法的四條條文,就不應當研究其他條文。這種看法是不正確的。根據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四款的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對本法進行解釋前,徵諮其所屬的基本法委員會的意見。」而第一款又規定,「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這意味著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的任何條文都有權進行解釋,而基本法委員會對任何條文也都有責任提出意見,供全國人大常委會參考,並不限於基本法的四條條文。
可向內地和香港政府部門提供諮詢
問題在於,有責任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意見的基本法委員會有沒有責任向層次較低的內地和香港政府部門對有關基本法問題提出諮詢意見。筆者認為,只要基本法委員會願意,在法理上並無不可。該委員會所屬的研究機構的工作必將日趨繁重。 (文匯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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