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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 吳文爾)就洛陽玻璃(1088)於1998年至2001年間多宗與大股東洛玻集團的關聯交易未有及時發出通函及事先取得獨立股東批准,港交所上市委員會昨對洛玻及涉及其中的12名現任和原任董事作出公開譴責及批評,並表明特別關注洛玻現任主席劉寶瑛、副主席朱雷波的行為操守,認為二人繼續擔任公司管理層職務會有損股東權益。
上市委員會指洛玻於上述期間犯有「三宗罪」。其中包括:在98至00年間,洛玻及其附屬公司向洛玻集團提供擔保,有多項交易,但未有事先取得獨立股東批准;截止2000年6月30日大股東拖欠洛玻的結餘相當於該公司資產淨值的26.5%、60.7%及56.1%,未按規定及時作披露。
另外,2000年洛玻與大股東的合資公司增資,及洛玻和大股東有份投資的財務公司增加註冊資本等關聯交易,也沒有按規定及時披露及取得獨立股東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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