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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月23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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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國企高層持股解禁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6-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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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只要嚴格控制、規範操作,大型國企管理層通過增資擴股持有企業少量股權,有利促進激勵與約束機制的建立。資料圖片

 內地實施近年的大型國企管理層不得持股的限制解禁,根據國資委日前公布的《關於進一步規範國有企業改制工作的實施意見》,大型國企管理層成員允許在企業「增資擴股」時持有企業股權,但持股總量不得達到控股或相對控股數量;「實施意見」同時還從5方面監控持股情況,防止內部人為控制及國有資產流失。

 為了防止內部人為控制和國有資產流失,國資委、財政部2005年4月共同發布文件,明確規定,大型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及其投資的重要企業的國有產權不向管理層轉讓。

外國經驗持股效果不錯

 據新華社昨報道,國資委負責人表示,「管理層持有企業非控股股權的激勵與約束作用,在國外一些大企業中得到了驗證,是一些市場經濟國家激勵與約束企業管理層的重要制度,從中國一些國有大企業的實踐看,效果也不錯。」

 這位負責人說,只要嚴格控制、規範操作,大型國企管理層通過增資擴股方式持有本企業少量股權,一般不會導致內部人控制和國有資產流失,可能有利於促進對其激勵與約束機制的建立。

須是公開招聘競聘上崗

 他說,《實施意見》從5個方面「嚴格控制」管理層持股,包括持股的管理層成員需具備通過公開招聘、企業內部競爭上崗等方式競聘上崗、或是對企業發展作出重大貢獻的條件;持股行為必須經國有資產監管機構批准,且包括各成員在內的管理層持股總量不得達到控股或相對控股數量;管理層增資擴股的操作過程必須規範,管理層不得參與制訂改制方案、確定國有產權折股價、選擇中介機構等重大事項;管理層持股必須提供資金來源合法的相關證明;管理層成員存在對企業經營業績下降負有直接責任等5種情況的,該成員不得持有企業股權。

不得參與制訂改制方案

 根據《實施意見》,「管理層」是指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負責人以及領導班子的其他成員。「管理層通過增資擴股持股」,不包括對管理層實施的獎勵股權或股票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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