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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高等法院法官王見秋。
【本報訊】律政司決定,不會就前高等法院法官王見秋被指涉嫌不當地向特區政府申請發放度假旅費津貼的事件,提出起訴。律政司發言人指,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在分別徵詢部門內一位副刑事檢控專員及倫敦一名御用大律師的意見後,再親自對案件及相關的法律進行獨立覆檢,然後作出有關決定。律政司司長黃仁龍亦已接納刑事檢控專員的決定。 記者:杜川文
江樂士在書面聲明中指出,根據慣常做法,律政司不會就個別檢控決定的理據作出詳細說明。「這個做法反映了普通法地區的傳統,即一經決定不起訴某人之後,受疑人的處境須受到保障。」
他表示,只有在一些罕見的情況,才會就達至決定的理據作出較為詳細的說明。而是次案件中,由於針對王見秋而作出的投訴的性質,以及他否認行為不當這一點,已廣為人知,所以律政司認為情況特殊而選擇向公眾說明達至有關決定的理據。
發言人表示,廉政公署在去年11月提交最終調查報告後,江樂士指示專責商業罪案和廉政公署案件的副刑事檢控專員麥禮諾為案件提供法律意見。麥禮諾的意見是沒有充分證據對王見秋提起刑事法律程序,理由是控方未能證明他就3次外遊向政府申請發放旅費津貼時意圖欺騙。
缺直接證據證明關鍵3點
發言人指出,江樂士信納麥禮諾與王見秋並不熟悉,亦相信麥禮諾能夠對此案作出獨立而客觀的評估。而考慮到案件的敏感性、證據的性質及公眾對本案的關注程度,江樂士因此決定委聘倫敦御用大律師韋爾森(Mr.Martin Wilson,QC)考慮本案的指稱及證據,並提供評估此案的意見。韋爾森像麥禮諾一樣,與王見秋並不熟悉。
根據韋爾森的結論,控方掌握的證據最多只能令人產生懷疑,但不足以構成達至定罪的合理機會。韋爾森認為,王見秋向庫務署申請發還的款項,是他所乘搭航班的費用,而原則上他是有權要求妥為發還該款項的。
如要成功檢控他,當局便須證明3點:首先,是王見秋沒有如所聲稱般,將發還的款項償還給他的女兒;當王見秋申請發放旅費津貼時,他知道他並沒有以現金或其他方式還款給女兒,也不打算這樣做;以及王見秋不誠實地行事。
由於沒有任何直接證據可證明上述任何一點,若控方請求法庭推斷被告人有罪,法庭的回答將會是,「對某人有很大的懷疑,是有理由進行調查的,但卻不足以令其定罪」。
江樂士:檢控須證據充分
江樂士強調,在作出決定時提醒自己,引用檢控政策時必須不偏不倚,無畏無懼。他表示,只有在證據充分的情況下,才會向受疑人提出檢控。除非起碼有合理機會達至定罪,否則不應提出檢控。單是懷疑某人犯罪或僅以表面證據來提出檢控,並不符合基本的檢控準則。
發生是次事件是由於王見秋曾公開承認,收受女兒送贈的來回英國頭等機票;但廉政公署的調查發現,王見秋該次度假歸來後,曾申領司法人員的旅費津貼,其中包括機票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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