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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 羅敬文)港府計劃年內立法規管涉及政府的截取通訊及秘密監察行動,截取通訊均須得到法官授權,採用秘密監察器材的高侵擾行徑須得到法院批准,但目標市民將不會被告知曾被監察。政府消息人士表示,獨立專員將會覆檢監察行動的理據和處理投訴個案,但承認新措施會對日後搜證工作有影響。
保安局向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提交「截取通訊及秘密監察的建議法律架構」文件,計劃立例規管涉及政府部門的秘密監察和截取通訊,包括電腦網絡所載訊息。警務處、廉政公署、海關和入境事務處,才可申請進行秘密行動。所有截取通訊須得到法官授權,而秘密監察則會因應侵擾程度高低,向不同人士取得授權。
監察目標人物須法官授權
所謂高侵擾行徑,是指目標人物在不知情下被儀器監察,故須向法官申請。至於侵犯性較低的秘密監察,僅須取得高級警司職級或以上的批核。政府消息人士表示,新法例只是為了防止或偵測嚴重罪行,若部門提出申請監察目標人物前,須相信有關人士已觸犯嚴重罪行,在法官權衡過才授權,相信有關監察不會被濫用。
政府消息人士表示,因規管私人機構會涉及複雜的法律問題,法例暫規管政府對市民的監察行徑。不過,當局強調在參考外國的經驗,決定不會告知有關目標人物曾被監察。市民若懷疑被監察,可向獨立的專員投訴,若發現有關部門未有依法處理,更可向有關部門索償,當局相信市民不會濫用投訴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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