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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2月2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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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規管截取通訊及秘密監察要點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6-02-02]

涵蓋範疇:秘密監察 (目標人物可被判處不少於3年或罰款不少於100萬元的罪行)

截取電訊,包括電腦網絡訊息(目標人物可被判處不少於7年的罪行)

截取郵件

適用對象:只限政府機構。

授權理由:防止或偵測嚴重罪行,或保障公共安全。

授權當局:侵擾性較高的監察:高院原訟法庭3至6位指定法官。

侵擾性較低的監察:指定執法部門的高級人員。

授權期限:3個月,可予續期。

緊急情況:經部門首長批准後,兩日內向法官呈交書面申請。

監察機制:高院在職或退休法官擔任專員處理投訴,有權撤銷授權、下令賠償和轉交行政長官處理。

保障措施:備存紀錄、披露、處理和銷毀會有詳細規定。

保安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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