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涵蓋範疇:秘密監察 (目標人物可被判處不少於3年或罰款不少於100萬元的罪行)
截取電訊,包括電腦網絡訊息(目標人物可被判處不少於7年的罪行)
截取郵件
適用對象:只限政府機構。
授權理由:防止或偵測嚴重罪行,或保障公共安全。
授權當局:侵擾性較高的監察:高院原訟法庭3至6位指定法官。
侵擾性較低的監察:指定執法部門的高級人員。
授權期限:3個月,可予續期。
緊急情況:經部門首長批准後,兩日內向法官呈交書面申請。
監察機制:高院在職或退休法官擔任專員處理投訴,有權撤銷授權、下令賠償和轉交行政長官處理。
保障措施:備存紀錄、披露、處理和銷毀會有詳細規定。
保安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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