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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公安試行新規定,港人如對警員不滿可投訴。 資料圖片
【本報珠三角新聞中心記者鄭海龍深圳11日電】經常往返深圳的港人,有否報警求助的經驗呢?如果有,又曾否遇過對方冷淡、愛理不理的態度?若遇上了,該怎麼辦?深圳市公安局日前推出《深圳市公安機關警務工作問責規定》,並於本月起開始試行。根據《規定》,深圳市各級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在執法辦案和公安行政管理工作中,共有37項問責行為將被追究責任。而對於態度惡劣被投訴的民警,公安機關可追究其責任,最高可將其開除公職。
據悉,《規定》共分4章26條,包括問責的指導原則、問責對象、問責行為、對問責行為的處理處分,及市局各職能部門如何各司其職,按照規定程序執行問責等多方面。對於對各級公安機關及民警在執法辦案和公安行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職責、不正確履行職責及履行職責不力的共計37項問責行為,進行責任追究。而問責行為人員受到責任追究的,將根據其被追究的責任大小、輕重,在該局年終績效考核中確定考核等次,從而決定其是否稱職,或是否被降級。
該規定適用於全市各級公安機關及其所屬人民警察、在職在編人員及聘用人員,處理方式包括:訓誡或書面告誡、責令限期整改、責令作出書面檢查、通報批評、年度考核為不稱職、責令辭去領導職務、免職、辭退及給予處分等9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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