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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2月16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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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業議會 研擴基金賠償範圍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6-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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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通旅運結業,引發爭議買機票應否受保障。

 【本報訊】有30年歷史的大通旅行社,因周轉不靈上月突然結業,200名顧客受影響。據報,只有少數購買酒店加機票組合或參加旅行團的旅客,可向旅遊業賠償基金申領特惠賠償;其餘大部分顧客因只購買機票而不符合有關申領資格,故此未能獲得任何賠償。政府回應表示,已邀請香港旅遊業議會因應旅遊業現時的風險承擔、消費者保障等情況作出研究,在收到議會報告後,再決定是否需要擴大賠償基金的保障範圍。

現行條例只保障旅行團

 經濟發展及勞工局局長葉澍�i表示,根據《旅行代理商條例》,旅遊業賠償基金可為因參加旅行代理商安排的外遊旅行服務,而蒙受外遊費損失的旅客提供特惠賠償,賠償金額的上限為外遊費的90%。該條例亦訂明賠償基金來自外遊旅行服務費中徵收的印花徵費,而印花徵費為外遊費用的0.3%。賠償條例亦清楚界定「外遊旅行服務」須包括從香港開始往香港以外地方的住宿、載運服務及由旅行代理商安排的旅遊活動。

 葉澍�i指出,若消費者只惠顧上述其中一項外遊旅行服務,例如只透過旅行代理商訂購機票,則不屬於法例所界定的「外遊旅行服務」,因此毋須繳付任何印花徵費,亦不會享有賠償基金的特惠賠償,此情況也等同於消費者直接向航空公司訂購機票或直接向外地的酒店預訂住宿一樣,並不屬於賠償基金保障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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