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專訊】香港特區政府統計處二零零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出版社會統計《第四十二號專題報告書》,刊載政府統計處於二零零五年一月至三月期間,透過「綜合住戶統計調查」進行的一項名為「在中國內地工作的香港居民」的專題訪問的結果。該項專題訪問以在統計前一年內曾在中國內地工作的「居港人口」內的人士為統計對象,搜集有關他們的社會與經濟特徵的資料,以及他們在中國內地工作情況的資料。調查結果摘要如下:
約237,500名香港居民於統計前十二個月內曾在中國內地(內地)工作,他們中85.1%是因現職需要而在內地工作。其他較普遍提及在內地工作的原因包括「在內地工作前景較佳」及「在內地較容易找到工作」。
當中絕大部分(228,900人或96.4%)在統計時從事的工作職位仍需其在內地工作。
男性、三十歲及以上人士及具專上教育程度的人士曾在內地工作的比率較高。
當中最近期在內地工作屬僱主身份的佔15.3%,而77.9%則屬僱員身份。
他們大部分在內地工作時從事製造業與批發、零售、進出口貿易、飲食及酒店業,以及任職經理及行政級人員與專業及輔助專業人員.當中87.3%在內地工作時通常在廣東省內工作。而被最多人提及的通常工作地點在廣東省內計有深圳及東莞。至於在廣東省以外的,則主要是上海及北京。
整體而言,他們在統計前十二個月內曾往內地工作的次數中位數為三十六次,而他們每次逗留在內地的平均期間中位數為三天。
如欲購買該報告,請參閱http://www.info.gov.hk/gia/general/200511/29/P200511290101.htm
註:就」在中國內地工作的香港居民「的專題訪問而言,在中國內地(內地)工作的香港居民乃指屬於居港人口而於統計前十二個月內曾在內地工作(不論在該十二個月期間往內地工作的次數及每次逗留的期間)的人士。但若只到內地洽談生意、巡視業務,或出席貿易展銷會、會議和業務應酬,則不被視作在「內地工作」。此外,來往中港兩地的從事運輸業的人士及在內地海域作業的漁民或海員,亦不包括在內。有關「在內地工作的香港居民」的概念及資料局限的詳盡描述,請參閱報告書第二及第三節。
(資料引自:泛珠三角合作信息網,時間:2005-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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