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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匯專訊】就業規定香港居民在內地就業適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台灣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規定所稱香港居民是指香港居民中的中國公民。該規定適用於在內地就業的台、港、澳人員和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員的內地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依法登記的組織(簡稱用人單位)。在內地就業的台、港、澳人員是指
(一)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人員;(二)在內地從事個體經營的香港、澳門人員;(三)與境外或台、港、澳地區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並受其派遣到內地一年內(公歷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在同一用人單位累計工作三個月以上的人員。
香港居民在內地就業實行就業證許可制度。他們獲批准受聘於內地用人單位就業,會獲得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部門及其授權的地、市級勞動部門發給《台港澳人員就業證》(以下簡稱:「就業證」)並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其他相關的法律法規保護。
該規定亦訂明,用人單位與聘雇的台、港、澳人員應當簽訂勞動合同,並按照《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的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據特區政府駐北京辦事處從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處瞭解,此條適用於勞動關係在內地的人員,如屬由台、港、澳地區派遣到內地工作而其勞動關係不在內地的人員,此條不適用。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5年6月公佈的新規定,由2005年10月1日起,香港居民在內地就業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年齡18至60週歲(直接參與經營投資者和內地急需的專業技術人員可超過60週歲);(二)身體健康;(三)持有有效旅行證件(包括內地主管機關簽發的港澳居民往來內地通行證);(四)從事國家規定的職業(技術工種)的,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具有相應的資格證明;(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用人單位為台、港、澳人員在內地就業申請辦理就業證,應當向所在地的地(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交《台灣香港澳門居民就業申請表》和下列有效文件:
(一)用人單位營業執照或登記證明;(二)擬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人員的個人有效旅行證件;(三)擬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人員的健康狀況證明;(四)聘雇意向書或者任職證明;(五)擬聘僱人員從事國家規定的職業(技術工種)的,提供擬聘僱人員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
豁免就業證
經國家外國專家局聘請的香港專家,香港在內地設立的商務辦事機構的法人代表,在內地開辦的外資企業中具有法人資格的投資者可免辦「就業證」。
(本文來源:特區政府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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