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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設立條件
(一)申請設立外商投資印刷企業的中、外方投資者應當是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法人,並具有直接或間接從事印刷經營管理的經驗。
(二)外方投資者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1、能夠提供國際先進的印刷經營管理模式及經驗;
2、能夠提供國際領先水平的印刷技術和設備;
3、能夠提供較爲雄厚的資金。
(三)申請設立外商投資印刷企業的形式爲有限責任公司。
(四)從事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外商投資印刷企業註冊資本不得低於 1000萬元人民幣;從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外商投資印刷企業註冊資本不得低於500萬元人民幣。
(五)從事出版物、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中外合營印刷企業,合營中方投資者應當控股或占主導地位。其中,從事出版物印刷經營活動的中外合營印刷企業的董事長應當由中方擔任,董事會成員中方應當多於外方。
(六)經營期限一般不超過30年。
二、所需準備文件
(一)設立外商投資印刷企業,應先向所在地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申請文件:
1、設立外商投資印刷企業申請書。
2、各方投資者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專案建議書及專案可行性研究報告。專案建議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a. 各方投資者的名稱、住所;
b. 申請設立外商投資印刷企業的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經營範圍、註冊資本及投資總額;
c. 各方投資者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3、各方投資者的註冊登記證明(複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複印件)和資信證明。
4、國有資産管理部門對擬投入國有資産的評估報告確認文件。
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自收到規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報送新聞出版總署審批。
(二)報送新聞出版總署審批,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需提交下列文件:
1、申請人申請設立文件。
2、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的初審意見。
3、法律、法規和新聞出版總署規定的其他文件。
新聞出版總署應自收到規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書面決定。
(三)申請人獲得新聞出版總署批准文件後,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外經貿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文件:
1、申請人申請設立文件及新聞出版總署的批准文件。
2、由各方投資者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表簽署的外商投資印刷企業的合同、章程。
3、擬設立外商投資印刷企業的董事會成員名單及各方投資者董事委派書。
4、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5、法律、法規和外經貿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外經貿行政部門對投資總額在 3000萬美元以下,擬從事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外商投資印刷企業進行審批。應自收到規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書面決定。批准設立申請的,發給《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並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以下簡稱外經貿部)備案。
對擬從事出版物、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中外合營印刷企業及投資總額在 3000萬美元以上(含 3000萬美元)擬從事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外商投資印刷企業,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外經貿行政部門應自收到規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報送外經貿部審批。
(四)報送外經貿部審批,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外經貿行政部門需提交下列文件:
1、申請人申請設立文件。
2、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外經貿行政部門的初審意見。
3、法律、法規和外經貿部規定的其他文件。
外經貿部應自收到規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O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書面決定。批准設立申請的,發給《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
獲得批准設立的申請人,持新聞出版總署的批准文件及《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到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申領《印刷經營許可證》,並按照《印刷業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申領《特種行業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資料引自:北京市投資促進局,刊登時間:200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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