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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部關於落實國務院批准的《<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定二》和《<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定二》有關事項的通知
建綜[2005]第219號各省、自治區建設廳,直轄市建委、規劃局(規委),山東、江蘇省建管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建設局,國務院有關部門建設司(局),總後營房部工程局:
爲了促進香港、澳門與內地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鼓勵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從事對外貿易業務的企業,根據國務院批准的《<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定二》和《<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定二》,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 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建設工程設計企業及城市規劃服務企業時,其在香港、澳門和內地的業績可共同作爲評定其在內地申請企業資質的依據。
二、 放寬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根據《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14號)第十五條申請建設工程設計企業資質的有關條件。即在內地設立外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申請建設工程設計企業資質時,其取得中國註冊建築師、註冊工程師資格的香港、澳門居民人數,及具有相關專業設計經歷的香港、澳門居民人數,應當各不少於資質分級標準規定的註冊執業人員總數及技術骨幹總人數的四分之一;設立合資經營建設工程設計企業、合作經營建設工程設計企業,申請建設工程設計企業資質時,其取得中國註冊建築師、註冊工程師資格的香港、澳門居民人數,及具有相關專業設計經歷的香港、澳門居民人數,應當各不少於資質分級標準規定的註冊執業人員總數及技術骨幹總人數的八之之一。
三、 兩個以上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合資或合作城市規劃服務企業,各公司在香港、澳門和內地的業績,可合併作爲評定其在內地設立的合資或合作企業資質的依據。
四、 放寬香港、澳門專業及技術人員在內地居留期限的規定,將其居香港、澳門時間,亦計算爲內地居留。
五、 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建設部
二○○五年十二月六日
(以上資料引自:北京投資促進局網站,時間:2005-12-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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