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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部、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關於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辦法
一、設立條件
1、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的設置與發展必須符合當地區域衛生規劃和醫療機構設置規劃,並執行衛生部制定的《醫療機構基本標準》。
2、申請設立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的中外雙方應是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法人。合資、合作的中外雙方應當具有直接或間接從事醫療衛生投資與管理的經驗,並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一)能夠提供國際先進的醫療機構管理經驗、管理模式和服務模式; (二)能夠提供具有國際領先水平的醫學技術和設備; (三)可以補充或改善當地在醫療服務能力、醫療技術、資金和醫療設施方面的不足。
3、設立的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應當符合: (一)必須是獨立的法人; (二)投資總額不得低於2000萬元人民幣; (三)合資、合作中方在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中所占的股權比例或權益不得低於30%; (四)合資、合作期限不超過20年; (五)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所需準備文件
1、設置醫療機構申請書;
2、中外合資、合作雙方法人代表簽署的專案建議書;
3、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設置可行性研究報告;
4、中外合資、合作雙方各自的註冊登記證明(複印件);
5、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複印件);
6、銀行資信證明;
7、由中外合資、合作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表簽署的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的合同、章程;
8、擬設立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董事會成員名單;
9、中外合資、合作各方董事委派書。
(資料引自:北京市投資促進局,時間:200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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