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索: 帳戶 密碼
檢索 | 新用戶 | 加入最愛 | 本報PDF版 | | 簡體 
2006年3月2日 星期四
 您的位置: 文匯首頁 >> 內地 >> 正文
【打印】 【投稿】 【推薦】 【關閉】

嫖娼被抓 「不一定」通知老婆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6-03-02]

 【本報訊】據香港中通社1日消息:有媒體指根據新《治安管理處罰法》,如果嫖娼被抓要通知家屬,而今天的信息時報刊登法官何向東的文章說,如果嫖娼被抓,只有受到行政拘留處罰時,警員才可以通知其家人。

 對於賣淫嫖娼,《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從這樣的規定可以看出,對賣淫嫖娼者的處罰有3種:其一是拘留帶罰款;其二是拘留;其三是罰款。

 根據《治安法》規定,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應當及時通知被處罰人的家屬。顯然對於前兩種情況,如果賣淫嫖娼人員被處以拘留的處罰時,警員應當通知其家人。而對於情節輕微僅被處以罰款的,警員通知其家人,顯然就沒有法律上的依據。

 從立法的原意看,對於違法人員當受到行政拘留處罰時,會被通知家人,這並不是讓警員向違法人員家屬宣揚違法人員的「醜事」,在其家中製造「地震」,而是因為行政拘留對違法人員是一種限制人身自由的行為,通知其家屬是讓違法人員的家屬知道他們的去向,並且需要讓其家人給違法人員送生活必需品。

 文章說,對「賣淫嫖娼者被抓」是否要通知「家人」,法律是有條件限制的,並非「一律」都要通知「家人」,而將這樣的規定解釋為「賣淫嫖娼者被抓一律通知家人」顯然是片面的,對公眾學習普及新法也會產生誤導作用。像「嫖娼者被抓要通知老婆」,就是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一種誤解。而這種誤解對公眾來說,顯然是有害無益的。

【打印】 【投稿】 【推薦】 【上一條】 【回頁頂】 【下一條】 【關閉】
內地

新聞專題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