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分級的授權制度去處理截取通訊及不同侵擾程度的秘密監察行動;
2.如屬截取通訊及侵擾程度較低的秘密監察行動,須得到有關執法機關的行政授權;程度較高的秘密監察行動,則須經司法授權才可;
3.設立以「截取通訊及監察事務專員」為首的獨立監察當局,檢討執法機關遵從有關法例及根據建議法例由保安局局長制訂的實務守則的情況;
4.不需通知一些曾被截取通訊而事後沒被起訴的人;
5.訂定進一步的保障措施,包括執法機關須就其部門人員遵從根據有關法例給予授權的情況,及定期進行內部檢討。
6.規定只有在為了防止或偵測嚴重罪行或保障公共安全的目的,且授權當局還須考慮個案的嚴重程度及逼切性,方可作出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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