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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寶馬山雙屍案的最後一名少年犯張有恆,於去年4月獲法庭定出確定刑期為35年,令他現仍未能出獄。他昨於高院提出上訴,認為法官在制定確定刑期時,未有充分考慮他是被主犯迫使他犯案,以及他是在律師建議下,才決定不認罪,因而定出過高的刑期。上訴庭押後判決。
上訴人代表大律師指出,同被判「等候發落」同案的另一少年犯尹三龍,當年認罪後,被判囚28年3個月,現已刑滿出獄。然而,上訴人張有恆當年只是在代表大律師建議下,認為可以被威迫犯案作答辯理由,才決定不認罪,並非他對罪行毫無悔意。
此外,張當年被主犯以性命威脅他參與犯案,及向兩名死者(見圖)施襲,法官判處最低刑期時,未有充分考慮他並非自願參與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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