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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3月9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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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條例草案 進入審議階段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6-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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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瑞麟強調時間緊迫,呼籲立法會議員支持修訂行政長官選舉條例。本報記者李志樑 攝

 【本報訊】(記者 莊海源)立法會完成首讀,並開始二讀行政長官及立法會選舉條例草案。政制事務局局長林瑞麟表示,草案目的是要確保行政長官選舉順利在明年3月進行,由於立法時間緊迫,希望立法會盡快展開審議草案的工作。

 在特區政府提出的政改方案遭立法會反對派議員聯手否決後,當局只能就兩個選舉作出技術性的修訂。

一人候選也須經過投票

 有關的條例草案主要是修訂本地法例,以處理只有一名候選人獲有效提名的情況。當局建議,若只有一名行政長官候選人獲得有效提名,選舉程序仍須繼續進行,選委會委員必須投票表示「支持」或「不支持」該唯一候選人。該候選人需要獲得過半數有效支持票,才算當選,否則有關程序需要42日內重新進行。

 草案規定,倘出現明年7月前仍未能選出行政長官的情況,會根據《基本法》的規定,將依次由政務司司長、財政司司長和律政司司長署任行政長官。

 草案又建議,當行政長官出缺時,需要在半年內補選,剩餘任期不足5年亦計算為「一任」。

 在與區議會、全國政協及鄉議局界別分組的密切聯繫方面,當局建議只有區議員、香港地區全國政協委員,以及鄉議局的主席、副主席或者議員才可成為其所屬界別分組的委員,倘有關人士離任,其選委會委員的身份便會終止。有關空缺會按照現時適用於界別分組補選的法定安排填補。

下屆選委會明年2月組成

 《條例草案》又建議,規定凡行政長官的任期將於某年屆滿,則選舉委員會須於該年的2月1日組成。根據建議,下一屆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將於明年2月1日組成。這個安排能確保選舉委員會的任期與行政長官的5年任期以及選舉周期相互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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