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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3月16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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膝上15厘米不得裸露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6-03-16]

 「變靚D」上海旗艦店的行政經理蔡小姐接受本報查詢時說,李彩華的性感廣告是去年9月份開始懸掛在華山路街頭的,手續是通過戶外廣告公司辦理的,在太平洋百貨上面也有類似廣告。

 該公司一開始製作廣告時,也曾擔心廣告內容有問題,後來該廣告經過了審批。「這個內容不算甚麼,我們在香港銅鑼灣的廣告比上海的還要暴露。」蔡經理如是說。

列明5類廣告不得發布

 上海市「求實律師事務所」高級律師申求實指出,該廣告主題橫跨在行人道上方顯然是不合適的。他說,在廣告內容上,我國雖還沒有如何管理廣告中涉及身體暴露內容的細則,但法規列明下列廣告不得發布:

一、有淫穢、荒誕、醜惡內容及其他有悖社會善良習俗和公共道德標準的;

二、廣告中使用的畫面、形象應當優美、高雅、文明,不得有過分感官刺激、有性挑逗或性誘惑;

三、婦女模特的使用,不得有損於婦女形象和健康;

四、婦女模特不得裸露肩以下、膝以上15厘米的部位(泳裝模特不在此限);

五、廣告中不得使用低級趣味、淫穢意識或渲染色情的語言、文字描寫。

 他說:「現在,全國只有兩個城市做了相關規定。一個是北京,內衣廣告上的女模特脖頸到胸部的裸露不得超過15厘米;一個是上海,內衣、性保健品廣告只允許在地鐵內發布。」

 ■本報上海新聞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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