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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權條例》草案將為影片及漫畫書引入租賃權,將輸入平行進口版權作品構成刑責期限縮短一半至9個月。
本報記者 區柏秋
工商及科技局昨公布《版權條例》修訂草案,建議將頻密及嚴重複印報章、雜誌、期刊及書籍列為刑事,另又為影片及漫畫書引入租賃權,同時將輸入平行進口版權作品(水貨)構成刑責的期限縮短一半至9個月。草案也建議為某些情況提供豁免,及設置數量界限的「安全港」,即在數量界限內的行為不會招致刑責,例如複印報刊數量不超過千份可免刑責。有關草案今日刊憲,本月29日提交立法會首讀。
工商及科技局局長王永平昨表示,在過去近一年的諮詢中,影片及漫畫書出租業界最擔心的是成本增加及不知如何取得授權。他說,據其了解,目前一些版權授權人,已考慮採用兩種辦法向租賃業界批出授權,包括以一次性出售個別作品授權及以特許或牌照形式批出授權。政府方面亦希望業界可以盡快形成一站式的服務模式,讓業界知道如何取得授權。同時,是次草案的覆蓋範圍只會影響到新條例生效後的作品,租賃業現有存貨不會受到該租賃權的影響。
王永平:下一步打擊網上侵權
他承認,由於法律條文很難為每個可能出現的情況,都作出十分詳細的規限,故此不排除仍會有些灰色地帶存在,該局會繼續諮詢業界及完善條文。政府在保護版權方面的第二步工作,將是在今年遲些時候,擬訂一份諮詢文件,就如何加強保障網絡上的版權,以至打擊網上侵權作出建議。
工商局昨公布的草案建議,維持現時業務最終使用者管有侵權複製品的刑責的適用範圍,即只涵蓋「4類版權作品」,包括電腦程式、電影、電視劇或電視電影,以及音樂紀錄。不過,鑑於出版業界的關注,草案建議把頻密及嚴重的複製及分發侵權複製品的行為列為刑事罪行,並適用於在報章、雜誌、期刊或書籍發表的版權作品。
教育機構可豁免侵權刑責
為回應業界對修訂建議可能為教學活動和業務運作帶來不良影響的關注,草案建議豁免非牟利或獲政府資助的教育機構使用管有侵權複製品的刑責。草案還建議,就載於報章、雜誌及期刊(不包括學術期刊)的版權作品,如在任何14日內,複印分發侵權製品數量不超過1,000份,可免刑責;另外,就載於書籍(包括學術期刊)的版權作品,若在180日內製作分發侵權製品的零售總額不逾8,000元,亦不適用於刑責。
不過,香港複印授權協會昨批評,複印「安全港」「1000份」的數量超出一般商業機構的日常所需,有過分偏幫大企業之嫌。但該協會對草案將內聯網侵權行為納入刑事,則表示歡迎。
對於現行條例中,市民購買及使用「水貨」需負民事和刑事責任的條文,是次的草案建議撤銷該條文,但若果該「水貨」是用作商業經銷或擬作公開放映的電影、電視劇、唱片等等,則不適用於此建議。
另外,草案又將輸入「水貨」構成刑責的期限縮短一半至9個月。
草案又建議,若法人團體或合夥機構的行為引致業務最終使用者刑責,負責機構內部管理的董事或合夥人,除非有證據證明他們沒有授權任何人作出有關的侵權行為,否則也須負上責任。公司僱員因處於弱勢而難以拒絕僱主要求他作出侵權行為,條例草案建議為僱員引入新的免責辯護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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