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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姓港人展示當時在法院系統中調出的一案兩款的證據照片。
【本報珠三角新聞中心記者鄭海龍深圳10日電】一名港人因妻子涉嫌組織賣淫,在一審判決下達後,向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時,卻有離奇遭遇。原以為案件被發回福田法院重審,不料新的判決未幾卻被下發,而這個新下發的判決案號,卻和原本案號不同。該名港人懷疑涉事法院將深圳中級人民法院駁回重審的原判決私下收藏,並違規將案件再次送審。
該名港人姓古,57歲,家住九龍。其妻姓王,據深福田法院刑事判決書:1999年5月到2000年9月,王在深圳水圍村龍祥娛樂城任公關經理(俗稱「大媽咪」)期間,在皇崗水圍村租賃多套住宅,以供手下小姐做賣淫嫖娼的窩點,而王從中收取介紹費以牟利。有證據證明,王涉嫌的行為已構成組織賣淫罪。對此,古回應表示,2000年9月4日,警方在一次行動中查獲10對賣淫嫖娼的男女,通過另外兩名「小媽咪」的口供而最終追查到其妻身上,並於同年12月9日將王拘捕。
指妻被超期關押罰金五萬
古說:「要說租房的事,那也是以前的,但事發時我太太都已經辭職不幹了啊?而且,她和我一起在廣東老家。而對妻子的定罪完全是憑另外兩個『媽咪』的口供而主觀揣測。」古指,該案證據不足,而其妻也因此案被超期關押。在一審判決後,古向中院提起上訴。03年3月深圳中院駁回上訴,維持福田法院對王判處有期徒刑10年6個月,並處罰金50,000元。
隨後,古就此問題向深圳中級人民檢察院提交刑事再審申請書中指,該案被拒公開審理,變相剝奪了被告近親和社會各界的旁聽與監督,其次同一案件卻出現兩個不同的案號,「即(2001)深中法刑二終字第63號」和「(2003)深中法刑一終字第43號」屬明顯程序錯誤。
為此,記者曾向法院方面相關工作人員查詢,對方回應稱,該案在量刑判決不存在任何問題,而古所提及的一案兩號事實上只是系統的一個錯誤,有關工作人員已經就此向被告家屬通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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