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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一名中年送貨工人,涉向社會福利署隱瞞其入息及銀行戶口積蓄,1年半來騙取達19萬元的綜援金,昨於粉嶺裁判法院承認18項「以欺騙手段促致銀行記項」,被判入獄5個月,即時收監。
訛稱失業等錢用
被告廖青華(41歲),報稱送貨工人。案情指出,被告於1998年10月時向社會福利署申請失業人士綜援,表示他和家人都急需用錢,稱自己的資產只有現金3,000元以及5萬多元的戶口結餘,社署於11月及12月向他共發放3萬多元的綜援金。其後於1999年1月,被告在跟社署職員會面的時候,續表示自己沒有工作,成功於1999年1月至2000年8月間,每月領取金額由3,000多元至16,000多元的綜援金。社署職員其後跟進被告的綜援個案,發現被告漏報3個銀行戶口,總結餘逾16萬元,又發現被告每月均有入息,並不符合領取失業人士綜援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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