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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4月8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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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磨刀「準司法權」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6-04-08]

 經常可以看到證監會對某某上市公司提出譴責,但處罰金額最高也只有50萬元人民幣。坦白地說,50萬元對於那些資本巨鱷來說,毫無威懾作用!著名經濟學家郎咸平把這種現象歸結為證監會的權力太小所致。

懲處違規非僅譴責罰款

 新《證券法》賦予了中國證監會「準司法權」。日前,證監會公布了由其制訂的《凍結、查封實施辦法》,《辦法》規定,發現已隱匿、偽造、毀損重要證據等五種情形之一的,證監會有權凍結、查封違法資金、證券等涉案財產或者重要證據。這就表明,今後證監會不再只能譴責,上市公司也不能簡單地道歉了事。

有執法權還須有法可依

 郎咸平曾把中國的證監會和美國的證監會作對比,他認為在上市公司毫無信託責任的市場裡,證監會採取強力處罰措施是必須的,證監會應該具有強大的司法權力,這是上市公司規範運作的強力保證。

 那麼《辦法》出台後投資者是否可以高枕無憂了呢?資深分析人士顧中曙仍然感到擔憂,他說:「目前的關鍵並不在於證監會有沒有司法權,而是證監會能否貫徹執行。例如類似江蘇瓊花這樣的造假案例,如果發生在美國或者中國香港,執法機構會對董事長直接拘捕,追究其刑事責任,而中國內地則沒有相關法律,即使證監會擁有執法權,處罰手段依然顯得蒼白無力;對於保薦人,出了問題,證監會找其談話,但警察和小偷談話又能起到怎樣的作用呢?法律上沒有規定對保薦人的處罰措施,證監會就算有形式上的執法權,也只能無奈地選擇談心這種方式了。」

應保障中小投資者利益

 中信建投的證券分析師孫鵬認為,《辦法》最主要的意義是證監會可以在第一時間對違規者的資產進行查封、凍結,可以用來賠償中小投資者。但是如果按照以往將查封資產上繳國庫或者分配給資產管理公司的話,本《辦法》對中小投資者就沒有什麼實際意義了。 ■京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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