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蓮發堂有限公司」董事入稟高院,要求法庭下令妥善處理公司的信託基金。原訴人指,發現「蓮發堂有限公司」的1900萬元被另外兩名董事轉至私人戶口,故希望法庭下令「妥善管理」該基金。
被指擅改簽名式樣
原訴人為「蓮發堂有限公司」董事張曼如,被告人為另外兩名董事劉遠青及劉進友。原訴指,需先證明「蓮發堂有限公司」為一慈善機構,法庭才能頒令。
原訴人代表指出,「蓮法堂」於1930年由張添及另一道士成立,後來張添籌款,在屯門興建「觀音屋宇」和「觀音廟」。張添去世後,一心把廟堂捐出來,交給廟宇住持,讓他們以弟子身份繼承,當中包括在廟內向善信贈醫施藥的住持,即原訴人的養母劉慶蓮(譯音)。
70年代,政府收回屯門土地,「蓮法堂」獲償1200多萬,住持們獲償後把廟堂遷往屯門新墟村;當時廟堂由劉慶蓮和幾位年老女住持打理,被告人劉遠青當時是一位熱心捐獻的善信,劉慶蓮在其唆使下,於64年把「蓮法堂」轉為有限公司,兩名被告、原訴人及劉慶蓮於此時加入了董事會。
99年劉慶蓮去世後,劉遠青召開董事會,隱瞞原訴人,更改了原來的簽名式樣,即是只須董事會其中兩名董事簽名,即可調動資金。原訴人在2000年發現兩名被告把公司的1900萬元存入其私人戶口。案件今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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