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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一名飼養鵪鶉的戶主,入稟高院申請司法覆核,反對漁護署於2003年5月拒絕向他發出飼養牌照的決定,以及於本年沒收其飼養的3,300隻鵪鶉種,除要求署方發還牌照,更要求賠償他多年損失。他自言已應政府要求重建農場,故對訴訟充滿信心。他說:「我這案件很容易,一看就知道政府不對!」
原訴人為61歲的巫振漢,他於元朗洪水橋經營鵪鶉養殖場已有20多年,至2002年禽流感疫情爆發,他向漁護署交還兩個飼養牌,領取政府特惠津貼。但2003年5月7日,他申請復牌遭拒絕。另於本年2月初,政府執行《禁止散養家禽條例》,同月21日他被指無牌散養家禽,其3千多隻鵪鶉種遭署方沒收。
巫振漢兩年多來於穿梭各部門尋求協助,但一直不受理,至本年決定由法庭裁定事件。他於3月申請法援,但因超過15萬元的資產限額遭拒,最後自行入稟申請司法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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