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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委會自1987年4月1日起實施「公屋住戶資助政策」,即俗稱「富戶政策」,根據是項政策,住戶如在公屋住滿10年或以上,須每兩年申報全家入息一次。至於家庭總收入超逾有關的資助入息限額的住戶,須按實際情況,繳交1.5倍或雙倍租金。不申報入息的住戶須繳交雙倍淨額租金另加差餉。
凡在此政策下正繳交雙倍淨額租金的住戶,若欲繼續於公屋居住,便須在下輪申報時申報資產。以一個4人家庭為例,每月收入上限為4萬2千9百元,資產淨值限額則為121萬元,超逾上述限額者,須在12個月內遷出單位,期間並需繳交市值租金。
如果繳交雙倍或倍半淨額租金另加差餉的住戶,日後家庭收入連續3個月下降至低於有關的資助入息限額,可按情況申請繳交原有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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