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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政府建議修訂「執法機關要求新聞機構交出材料」的內部指引,較為輕微或不太敏感的個案向區域法院申請,嚴重事件則由高等法院決定。而按現行指引是,執法機構可自行決定向區域法院或高等法院申請手令。
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昨日討論搜查及檢取新聞材料的法例條文,法律界的吳靄儀及公民黨的余若薇都認為,政府應該訂立法例,更加能夠保障市民及執法機構的利益。吳靄儀批評只是靠指引的做法並不清晰,「最好的做法,特別是牽涉到這樣基本及敏感的權力時,最明確清楚的做法,當然是在法例上講清楚。」
當局倡修訂內部指引
保安局首席助理秘書長廖李可期認為沒有必要修例。她說,過去10年,執法機構向法庭申請交出令或搜查令,要求新聞機構交出材料的個案只有4宗。而現時所建議的指引,已足以給執法機構一個更加清晰的指引。
保安局首席助理秘書長廖李可期表示,會以指引的方式,要求警方、廉署、入境處及海關等,在有需要搜查及檢取新聞材料時,要事先向區域法院申請。除非涉及的案件,是有關生命及身體安全,或者極度敏感,才會向原訟法庭申請。
但有議員認為,政府的指引已經清楚寫明執法部門應該遵照的工作程序,現時應該以立法方式,更清楚訂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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