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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5月13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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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父母免稅額 須留開支證明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6-05-13]

 【本報訊】對於納稅人現時提交報稅表申請供養父母免稅額時,毋須提交證明,稅務局表示,當局會在評稅後的抽樣調查,要求納稅人提供供養生活費的開支證明,例如醫療開支收據和銀行月結單,局方亦會從受養人的衣食住行開支情況著手調查。

稅局索閱銀行月結單

 稅務局助理局長陳黃儀卿昨天在一個電台節目上表示,當局方收到報稅表,經評稅後會進行抽樣調查,要求納稅人提供供養父母生活費支出的證明,即使子女以現金供養父母,一般亦可以從受養人的開支調查得知,「核對受養人身份證,要求納稅人提交一些銀行月結單的證明。稅例規定每年(供養金額)最少1萬2千元,若納稅人真的負責父母的生活費、日常的衣食住行,一年內一定會達到這個數額,當然不會要求父母寫張收據,每月收了子女2千元,但一般定期給予父母零用錢,可以從父母開支方面查到。另外,其他的開支如父母的醫療費,就可以很容易提供到證明。」

 陳黃儀卿又表示,若納稅人同時申請額外供養父母免稅額時,原則上他們必須全年與受養人同住,「他自己本身居住的單位,有無安排父母居住。根據現時稅例,受養人全年須與納稅人同住,目的是希望老人家有一個永久性的住宿地方,老人家都不喜歡被人當人球,這個地方住幾個月,那個地方住幾個月。」不過,她補充,假如納稅人未能與受養人同住足夠一年,但如果申請人能夠提出一些證據,包括在家中設有給予受養人居住的地方、物品以及通訊地址,有關申請亦會獲得接納。她說:「會考慮實際情況,例如一個老人家在第一個仔的家居住,但其間短暫時間在第二個仔處住幾個月,但他在大仔的家仍然有個人物品,親戚亦可以聯絡到他,我們都會考慮。」

嚴查借綜援父母過橋

 她又指出,根據現行法例,如果多於1名子女供養父母,只有其中1人可以申請免稅額。另外,對於有納稅人的父母以無人供養為由申領綜援,但同時他的子女又申請供養父母免稅額,陳黃儀卿強調,這存在矛盾,一定會跟進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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