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今日各報章報道有關一宗刑事審訊,內容提及本人名字,現作出澄清如下:
1.本人與葉繼歡先生從來沒有私人交往。
2.約二十七、八年前,葉繼歡先生曾在本人的風扇廠工作,是該廠眾多員工之一。
3.對於葉先生涉及的案件及他打算採取的法律行動,本人從不知情。
4.本人的慈善基金向來對有需要的家庭提供援助,包括向葉先生的妻子及女兒提供生活及書簿費的資助。
劉鑾雄 2006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