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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1名中年漢,隱瞞妻子工作收入,5年內多領近30萬失業綜援及傷殘津貼,早前承認11項欺騙控罪,昨日於屯門法院被判入獄8個月。主任裁判官郭偉健指出,詐騙綜援金罪行嚴重,等同浪費公帑,法庭必定嚴懲,以起阻嚇作用。他又質疑社署及警方調查重複及需時過長,社署與被告私下安排協議還款發放錯誤訊息,妨礙法庭施判,亦令人誤會還款後可免被控。社署表示會仔細研究判詞,並強調會與警方加強合作,打擊同類的欺詐行為。
稱妻子工作為供女花費
被告陳德標(49歲),被控11項以欺騙手段在銀行紀錄內促致記項,於99年3月至03年9月期間,不誠實地以欺騙手段,虛假地向社署表示家庭成員沒有工作,從而促致社署於99年4月至04年2月期間,向他發放共29萬9千7百餘元綜援。因被告認罪,其妻子的兩項相同控罪獲控方不提證供起訴。
官:被告應一毫子都冇
辯方律師求情時指,被告只有小學程度,85年回大陸娶妻,與女兒分隔兩地多年,關係欠佳。妻子為免兩人因錢財生磨擦,遂外出工作供女兒花費。被告並非部分最壞的個案,將綜援金花費嫖賭之用。辯方同意被告有錯,但他迅速認罪及有悔意,沒有推卸責任,並在2千年與社署協議後,他已按月歸還2500元款項,如被告「長命百歲」,應可還清欠款。
裁判官引述控方提交的社署綜援覆核文件指,被告前後多次填報「本人有病不能工作,太太需照顧他和子女亦沒工作」,要求社署發放子女的膳食或交通津貼,並非單如辯方所指的隱瞞,而屬有意提供假資料。他厲詞斥責被告,詐騙綜援金罪責嚴重,令真正有需要人士成為受害者,因害怕被人標籤而不敢領綜援;政府因受壓而會對綜援金作不恰當的調整;虛報所得的額外金額等同欺騙,被告應該「一毫子都冇」,以維持綜援制度的可靠性。
裁判官量刑時承認,判處監禁是唯一選擇,刑期以18個月為起點,被告認罪獲三分一扣減;已屆中年的被告患有腦積水,他及家人被扣減僅足糊口的綜援作12期還款,各減刑兩個月,判處被告需就每項控罪監禁8個月,同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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