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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區區議會主席李國鳳(中)詐騙租津罪成判囚4月。
【本報訊】身兼北區區議會主席及粉嶺鄉委會主席的李國鳳,騙取區議會秘書處近13萬餘元租金津貼,昨在粉嶺裁判法院被判即時入獄4個月,但獲准以2千元保釋外出等候上訴。同案前區議員鄧根年因騙取3萬元租金津貼,判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判囚4月 保釋外出等上訴
昨日有過百鄉親及友好到庭聲援兩人,包括鄉議局副主席林偉強。李被判監禁時,數名女親友不禁失聲嚎哭。鄧及其家人明顯較寬容,他步離法庭時亦與不少支持者握手致意。林偉強在庭外表示,尊重法庭裁決,是次乃個別事件,暫時會保留李的鄉委會職務,希望他上訴成功後可繼續服務社會。
裁判官吳承威指,李及鄧均無案底,兩人認罪及已償還欠款。他們任公職服務多年,亦獲居民及議會同僚高度評價。李自掏腰包支持公益及鄉委活動,而鄧的女兒撰寫的求情信亦令他感動;但兩名被告干犯罪行嚴重,不但有違政府的信任,亦令鄉事組織蒙羞,有負選民的支持。他續指,李在涉案29個月期間,濫用主席身份,指使其議員助理發出假租單,及指令鄉委會會計做假賬,罪行極之嚴重,故以9個月作量刑起點,但考慮被告認罪,已賠償及長期擔任公職,減至4個月。辯方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准,但李需交出旅遊證件及承諾不離境。
區議員鄧根年判社服令
裁判官指,鄧的罪行較輕,因他確實有租用鄉委會作辦事處,如他能妥善安排未必會落得被檢控,故社會服務令可作為判監以外的選擇,判其進行240小時社會服務。
李國鳳因身兼粉嶺區鄉事委員會主席而獲晉身區議會。根據《區議會條例》第19條,如身為鄉事委員會主席在本港或海外被判監超過3個月,將喪失其擔任當然議員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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